《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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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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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体例
  中外法学注释体例


一、引征的伦理规则
1.引征以必要为限;
2.引征应是已发表之文献。引征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之同意;
3.引征应保持被引证话语之原貌;
4.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
5.引征有修订本作品,应以修订本为引征对象(研究原作者学说演变者除外);
6.引征应当有明显标志,以及
7.引征应以注释准确地显示被引征作品之相关信息。

二、具体引征体例事项
1.注释为页下注,以便于读者检阅。
2.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3.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标注于相关句子的右上角,通常应在相关标点之外。而下注号亦加六角括号。
4.正文引文超过100字者,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
5.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6.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并括注年份),页码。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7.页码不用“第N页”字样,径用“页N”或“页N—N”字样。
8.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9.编辑或整理之作品,编者名之后括注“编”或“整理”字样。
10.引用作品之作者或编者等,不必用括号标注其国籍或所属地区。
11.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径注“同上揭,页N”;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前注N揭,页N”。
12.作者为两人或更多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3.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文集编者名,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14.翻译作品之引用应尽可能显示原文信息。如括注作者姓名及文献原文名称,以便于读者检索及核查。为分别多译本著作并对译者劳动表示应有之尊重。宜在文献名称之后注出译者姓名。
15.直接引文之注释可不加引领字“见”。但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参看”之类。
16.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7.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
18.引用非正式出版资料,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地点。
19.直接翻译并引用外文文献。注释可直接使用该外文,亦可将作者及文献名称译为中文并括注外文原文。
20.引用中国古籍之技术体例,参照有关专业部门所发布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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