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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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罗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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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论丛》第7卷 卷首语



  卷首语
  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公法建设      罗豪才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法制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全会听取了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次全会对于推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学者、从业者,我们要认真研究、领会和阐发这次会议的精神,要深入研究会议指出的有关公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等,不断推进公法建设。
  宪法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深刻。全会通过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共十四条,内容丰富,体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反映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其中包括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并在序言中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此外,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等。修改宪法部分内容体现了时代的精神,回应了实践的需要,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建议”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高票通过,成为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正案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公法学,是我国公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我们要深入学习、研究、宣传宪法,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法制度的完善,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法理论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对十六大精神的深化和具体化,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一大最新成果。《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质、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决定》对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产权的类别,以及产权制度的特征都作了深刻的论述,值得认真钻研。产权就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内涵十分丰富,比过去常用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更明确,权利的含义更加准确、全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现代产权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紧密联系,产权主体趋向多元化、社会化。产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决定》指出,要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涉及到各部门法,并不限于民商法,而且涉及到公法,特别是宪法和行政法。保护产权不受侵犯,保障产权有序地流转,是公权应尽的职责。产权,只要是合法的,不论是国有的、私人所有的,或混合的,都必须平等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征用,必须予以补偿,从实际看,要特别强调防止公权非法干预甚至侵犯产权,必须规范和制约公权。当然,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也具有两重性,也需要加以规范。公权与产权的关系属公法(宪法、行政法)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与现代公法制度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现代公法制度的发展。深入研究产权与公权的关系,是公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会提出科学的发展观,体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科学发展观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唯物辩证法作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着一大鲜明特征,就是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事物的运动都缘于该事物特定的内外部联系及其相互作用。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和精辟概括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各自联系与总体关系,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创造性运用,是辩证思维的新结晶。统筹兼顾的思想对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宪法和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其核心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用全面的、整体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两者的关系,使公法研究能协调地发展。
  公法研究要将“执政为民”作为其思想基础。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纲领和执政宣言。“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对执政为民思想的进一步诠释。如何加强、巩固和发展公共权力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民群众良好的信赖关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增强公共权力的公信力,这也是公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这里有必要指出,我们研究公法,应进一步更新观念。研究法学不能拘泥于法律规范的研究,尤其是现代公法,如仅仅研究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与此相关联的政策、方针、原则也应纳入研究的范围。再如,传统的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偏重于研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及其特征,视野较窄,难以突破创新,与时俱进。公法同政治理论、制度、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我们不能不研究这些问题。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十分丰富,从公法的角度观察,不限于以上几条,还有许多精神值得我们认真领会。公法受国情、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很大,在公法研究中,借鉴外国是必要的,但本土资源是最主要的,我们要立足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法学,要继续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加强公法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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