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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新世纪伊始,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五种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这五种精神是中华民族所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推进我们伟大事业的巨大精神动力。毫无疑问,中国行政法学与现代行政法制的繁荣与发展,也离不开这“五种精神”,离不开整个中国行政法学界的不懈奋斗。
在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行政法论丛(第4卷)》与大家见面了。一则,本卷承袭前三卷的风格,所收录的文章力求兼重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与行政法制实践问题,并附录了2000届全国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另则,本卷所收录的文章又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问题意识”在中国行政法学近期研究中得到强化的态势,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了较大的更新与发展。概而言之,本卷的主题凸显了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倾向:直面现实,回应经济转型与社会变革的需要,尝试采用各种研究方法以期成功地解读行政法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历史与现实、本土资源与域外知识之间的关系。
本卷共由11篇论文组成: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化,无疑要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李毅的“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一文,从经济全球化与加快我国法治改革的进程、国内法制建设中对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及公约规则的借鉴吸收与适用、法律全球化理论的缺陷与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作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基于自身的国情和特殊需求推行相应的适应性法制变革,既在加强合作、求同存异的前提下争取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又在注重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完善国内立法、厉行法治,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才是我们不失于自己的民族特色和本土意蕴的法制建设现代化之路。
行政法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回应性,主要表现为持续不断的行政法制度变迁。宋功德的“行政法的制度变迁”一文试图在借鉴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引致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回应性及选择限制、制度变迁的博弈性及其均衡、制度变迁的逻辑结构、制度变迁的基本类型等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基本问题,以期形成一个关于行政法制度变迁研究的大致框架。
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它与公共行政之间应存在着良性互动的关系。行政法应该从总体上动态地考察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行政法现象,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解决办法。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就势必引起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石佑启的“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一文从四个方面对此作了探讨: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的界分、行政国家与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公共行政改革对行政法学范式的挑战、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
传统行政法学历来强调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将其视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并认定强制性为一般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这一似乎天经地义的诠释,现已因无法回应实践的挑战而愈发陷入窘境。崔卓兰、蔡立东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一文认为,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法制的规模和功能不断扩张,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得到广泛应用,并颇受青睐。继续置这一类非强制行政行为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之外诚属不智,行政法学研究应尽速对非强制行政行为倾以关注。本文旨在探讨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等,分析其根由及趋势,将这一新的理论范畴导入行政法学体系。
在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席卷全球的公共行政改革中,政府作为改革的先锋,既是倡导和组织这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的主体,同时其本身也无可回避地成为改革的首要目标。各国的共同实践是“减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须的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黎军的“行业组织的行政法研究”博士论文从四个方面较为系统地探讨了这一主题: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引发的行政法问题、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业组织、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培育与管理、行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制约。
行政指导问题目前已慢慢地成为行政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并出现了相关的论文与论著。莫于川的“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博士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指导问题的理解。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行政指导的法治化问题:行政指导的合法性之多角度探讨、行政指导的负面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我国行政指导法治化的条件和原则、推进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基本对策。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且将这一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与法治国家战略中一个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王学政的“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原则与方式”博士论文对此作了有意义的探讨。本文旨在回答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背景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是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它应当通过哪些适当方式发生作用?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度”应当如何把握?从“法治”的基本要求看,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应当建立与完善哪些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因管制而形成的政企关系,以及在放松管制基础上的建构激励性管制而出现了政企关系重构,是经济行政法制度创设与制度变迁的原因与结果。如何构建合理的政企关系,这是经济学界数百年来一直未能停止争论的重要课题,尽管行政法学鲜有论及。郭志斌的“论政府激励性管制——对重构我国政企关系的行政法思考”博士论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激励性管制的建构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本文在论述国企改革这一政府管制变革的宏观背景的基础上,全面检讨了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认为新型的激励性管制是重构政企关系的新路径,对此结论作者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实证分析。
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已不限于有形市场;如何理顺虚拟市场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行政法所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张永伟的“电子空间的发展与规制——互联网管理模式的法律分析”所试图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作者认为,技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其引发的社会性后果,均离不开反映规律和人类需要的规则的调整,这些调整性的规则体系就构成了电子空间的制度。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主题:电子空间自治——对国家管理权力的挑战、政府管理电子空间——可行性与正当性研究、电子空间管理——寻求利益平衡的法治建构。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与大学有关的案件的出现,高等学校在法庭上以被告身份频频露面。这一系列案件的出现,从不同的侧面引发了人们对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湛中乐、李凤英的“论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一文认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萦绕上述各案的一个重要问题。高等学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它与学生、教师的关系如何?对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法院是否有或者是否应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有,其审查范围和方式如何?本文围绕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从不同的方面展开了论述。
事实上,无论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并非都能受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对任何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或诉讼,因为,它们都要受制于法定的提起复议或起诉的条件。康凯的“对甲诉某市政府不予复议案的分析”所针对的就是《行政法论丛(第3卷)》上所刊登的案例。这是一个对复议机关不予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本文通过此案主要探讨了在行政诉讼中能否确定成熟性原则。
本卷执行编辑由宋功德同志担任。在编辑过程中,还得到石佑启、赵永伟等同志的协助。学位论文内容摘要的汇集得到了全国各个博士、硕士点导师的支持,谨表谢忱。
罗豪才
200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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