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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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 4 卷第 1 辑(总第 6 期)

目录及内容摘要

论 文

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王慧

对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探讨 —— 国际法视角的分析 ………………………王旻初

评 论

论德国法中的先例 …………… [ 德 ] Friedrich Wenzel Bulst ,丘先译,张骐校

收购与兼并日本企业的法律问题…………………………………… [ 日 ] 石川耕治

谈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程序的审查——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一个视角 …陈洲章

综 述

国际人权机构实践综述( 2003 年 7 月 - 2004 年 6 月)………………………周雯

欧盟活动综述( 2004 年 1 月 - 12 月)………………………………刘涛、喻文婷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活动评述( 2003 年 10 月 - 2004 年 6 月) ………………夏春利

资 料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秘书长在大会的发言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执行摘要)

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国际法院:“关于 2000 年 4 月 11 日 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节译………朱利江、李红云译,李红云校

内容提要

论文

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王 慧

内容提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向是国际私法领域研究的重点内容。根据国际私法多年形成的系属公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依照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内国法来决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 条约、互惠。然而,由于 我国目前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数量有限,许多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 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是事实互惠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 我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这一实践实质上是 迫使别国首先承认或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破坏了中国的对外关系,并会使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域外效力得不到实现 。鉴于此,我国应当改变审查互惠关系的做法, 改用广义互惠原则来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关键词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互惠原则

对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探讨 —— 国际法视角的分析

王旻初

内容提要 本文 从对中国西北地区 某一 农村的调查开始,展开关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讨论,着重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对中国农村面临的养老困境进行分析。 农村养老问题与人权,尤其是《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密切相关,中国作为公约当事国,承担善意履行公约的义务。然而,通过对公约履约性质和中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在农村养老问题上,中国实践与公约规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与禁止歧视原则不一致、难以提供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障和难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上。最后,文章通过对中国情况和国际经验的考察,得出几点关于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 养老 人权 经济和社会权利 城乡二元 社会保障权 获得适当的生活水准权 歧视

评论

论德国法中的先例

[ 德 ]Friedrich Wenzel Bulst ,丘先译 , 张骐校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讨论先例在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核心问题在于阐明,在何种程度上说德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种遵循先例的规则。本文从德国法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宪法、程序法、法律实践以及判决书结构与公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德国法中没有正式的遵循先例原则,但却为法院留下了必要的创造性来为解决问题找到最好的方案,而同时,德国法律又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保障法律面前事实上的平等、法律的统一与法律的确定性。因此,德国法律制度表现出在灵活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保持着微妙的平衡。

关键词 遵循先例 司法性立法 法律面前的平等 法律确定性

收购与兼并日本企业的法律问题

石川耕治

内容提要 自《日本公司法》 1899 年颁布以来,该法处于一个最激烈的改革时期。由于对该法的修订,外国公司能够采取数种方式购买日本公司。而现在的问题是,哪种方式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实际的。本文从实践者的角度,对股票收购、合并、资产转让、营业转让和公开收购这几种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日本 公司法 兼并和收购(并购)

谈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程序的审查——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一个视角

陈洲章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是从 WTO 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大背景下出发,对该机制中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程序中的审查作了具体的考察。笔者认为现行的审查主要由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所构成,即横向的限制审查原则和司法经济原则以及纵向的越权审查制度,这些原则是上诉机构在大量的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于其报告之中,并对后来的上诉机构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既判力”。然而,上诉机构对于专家组的审查现状并不是让人满意的,它存在巨大的改进空间。笔者在文章最后分析了这种现状的出现原因,并提出必须加强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程序的审查,以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提高 WTO 各成员方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促进国际经济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关键词 上诉机构 专家组 审查 司法化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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